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园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档案,为幼儿园各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杭州市萧山区城厢幼儿园湘湖分园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园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档案,是指本园在各项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幼儿园档案工作纳入本园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五条 本园各室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阻止和报告。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全园的档案工作由园长直接领导,各块具体负责,设立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本园的档案,设兼职档案员多人,各块均设兼职档案员。
第七条 幼儿园的档案业务工作受萧山区档案局和萧山区教育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本园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园档案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园的全部档案,负责对本园各块的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熟悉所藏档案资料,积极开发信息资源,搞好档案的编研工作,为幼儿园各项工作服务。
(四)热情接待查阅者,主动服务,为利用者提供方便,积极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工作。
(五)切实做好库房“六防”,最大限度延长档案的寿命。
第九条 本园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本校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负责各块的立卷归档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资料管理工作,督促有关人员资料归档,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四)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定期接受岗位培训,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档案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编订统一的分类方案、文件材料的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并建立全宗卷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各环节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收集和整理。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中心小学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的规定,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均由幼儿园各块按下列立卷归档制度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一)本园的党群、行政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按年度、问题、作者、时间等主要特征归档。
(二)教学档案按学年度、问题、作者、时间等主要特征归档。
(三)学生学籍档案按年度归档。
(四)教师业务档案以个人为单位立卷。
(五)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立卷。
(六)设备按型号立卷归档。
(七)特种载体照片、音像、奖杯、锦旗、计算机软盘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按类分专题归档。
第十二条 各块立卷完毕后,应定期向幼儿园综合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文件材料分别按下列时间立卷归档:
(一)党群、行政文件材料,于次年三月份立卷,五月份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二)教学档案按学年度(本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于每学年结束前立卷,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三)学生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后立卷,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四)教师业务档案应随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五)基建档案所形成的图纸文件、项目文件在工程项目完成后归档。
(六)设备仪器在安装调试运作后随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七)特种载体照片、声像、实物材料应随时向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条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归档要求:
(一)应归档的各类材料要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各类材料,要保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六条 各块向幼儿园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保管和保密。制定档案的保管措施,落实必须的档案保管设施,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用档案库房装具,做到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
(二)库房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现代化管理档案的设备。
第十八条 对室藏档案进行系统科学的排列和编目,做到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九条 统计和利用。建立登记册,定期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做好登记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安全,库房钥匙专人保管,非本室人员严禁入内,未经允许不准私自翻阅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规范档案利用制度
(一)内部借阅,经领导同意办理相应的借阅手续。
(二)外单位借阅必须凭单位有效证件,并经分管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不出借。
(三)查阅人需爱护档案,不得任意拆卷、抽取、涂改、损毁或转让他人。
(四)如不按规定借阅档案者,档案人员有权拒绝调档。
第二十二条 鉴定和销毁。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撰写鉴定报告归档。对鉴定后需销毁的档案,要造具清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字,然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档案现代化。档案管理要纳入本园现代化管理的总体规划,逐步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管理档案。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本园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各块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块或个人,本园有责任给予通报批评,令其限期改进,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的按《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三)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园综合档案室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在保管利用档案中有涂改、撕毁、丢失档案行为的。
(七)未经批准同意,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八)档案部门认定为违反《档案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园园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处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